第一部分:最惠国税率 第一节:农产品 第一节B:关税配额
作者: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04日 浏览量:3391 字体大小: A+ A-
1.第三栏标明的关税配额指出2001年的数量。关税配额减让将按照“实践”栏中列明的日期实践。实践栏标明达到最终配额量的日期(指所标年份的1月1日)。关税配额减让每年进行均等调整(每年1月1日进行),除非最后一栏(“其他条款和条件”)中另有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应将 HS 2514(菜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配额内实践和约束税率(且自取消关税配额起的实践和约束税率)保持在HS 1507(豆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和HS 1205(油菜子,不论是否破碎)相同的水平。
3.菜子油的关税配额量增长率不得低于豆油的关税配额量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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