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们,决定如下: |
1.谈判应在自愿基础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内进行,以期逐步实现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下称“基础电信”)贸易的自由化。 |
2.在不损害谈判结果的情况下,谈判在范围上应全面,不预先排除任何基础电信。 |
3.设立基础电信谈判小组(下称“NGBT”)执行此授权。NGBT应定期报告这些谈判的进展情况。 |
4.NGBT中的谈判应对宣布参加意向的所有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开放。截至目前,下列各方已宣布参加谈判的意向: |
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智利、塞浦路斯,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芬兰、香港、匈牙利、日本、韩国、墨西哥、新西兰、挪威、斯洛伐克共和国、瑞典、瑞士、土耳其,美国。 |
其他关于参加意向的通知应交《WTO协定》的保存人。 |
5.NGBT应不迟于1994年5月16日召开第一次谈判会议。谈判小组应不迟于1996年4月3O日结束谈判,并提出最终报告。最终报告应包括实施这些谈判结果的日期。 |
6.谈判产生的任何承诺,包括其生效日期,应列入《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附减让表中,并应遵守该协定的所有规定。 |
7.即日起至待根据第5段确定的实施日期止,各方理解任何参加方不得以可提高其谈判地位和影响的方式实施任何影响基础电信服务贸易的措施。各方理解,本规定不阻止达成关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商业和政府安排。 |
8.第7段的实施应受NGBT的监督。任何参加方均可将其认为与第7段实施有关的任何行动或遗漏提请NGBT注意。此类通知一经秘书处收到即应被视为己向NGBT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