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04日 浏览量:2425 字体大小: A+ A-
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
部长们,
决定建议部长级会议通过下述关于改进和审议通知程序的决定:
各成员,
期望改进《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下称“《WTO协定》”)项下的通知程序的运转,从而有助于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及为此制定的监督安排的有效性;
忆及《WTO协定》项下有关公布和通知的义务,包括根据具体加入议定书、豁免以及各成员订立的其他协议的条件所承担的义务;
协议如下:
一、一般通知义务
各成员确认它们在多边贸易协定项下和适用的诸边贸易协定项下承诺的关于公布和通知的义务。
各成员忆及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BISD 26册210页)所述的承诺。它们在该谅解中承诺在最大限度内通知各自采取的影响GATT 1994运用的贸易措施,该通知本身不损害关于这些措施与多边贸易协定项下和适用的诸边贸易协定项下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和相关性的看法,各成员同意酌情按照所附措施清单的指导,各成员因此同意对此类措施的采用或修改应遵守1979年谅解的通知
要求。
二、通知登记中心
应设立一个由秘书处负责的通知登记中心。在各成员继续遵循现有通知程序的同时,秘书处应保证登记中心记录提供的信息中有关成员所采取措施的目的、贸易范围和做出通知所根据的要求等内容。登记中心应按成员和义务相互对照其记录。
登记中心应每年通知每一成员要求其在下一年中承担的定期通知义务。
登记中心应提请各成员注意未履行的定期通知要求。
应任何有资格收到有关通知的成员的请求,应使该成员可获得登记中心中有关各项通知的信息。
三、对通知义务和程序的审议
货物贸易理事会将对《WTO协定》附件1A所列各项协定中的通知义务和程序进行审议。审议将由一工作小组进行,工作小组的成员资格对所有成员开放。工作小组将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立即设立。
该工作小组的职权范围为:
- 对《WTO协定》附件1A所列各项协定规定的各成员的所有现有通知义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议,以期最大可能地使这些义务简化、标准化和强化,井加强与这些义务的一致性,同时记住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透明度及为此而制定的监督安排的有效性的总体目标,并记住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为履行通知义务可能需要的协助;
- 不迟于《WTO协定》生效后2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建议。
附件
应通知措施的指示性清单1
关税(包括约束幅度和范围、普惠制规定、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成员的税率、其他优惠)
关税配额和附加税
数量限制,包括自愿出口限制和影响进口的有序销售安排
许可程序和掺配要求等其他非关税措施;差价税
海关估价
原产地规则
政府采购
技术性贸易壁垒
保障措施
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措施
出口税
出口补贴、免税和优惠性出口融资
自由贸易区,包括保税仓库内生产
出口限制,包括自愿出口限制和有序销售安排
其他政府援助,包括补贴、免税
国营贸易企业的作用
与进出口有关的外汇管制
政府授权的补偿贸易
《WTO协定》附件1A所列多边贸易协定涵盖的其他任何措施
1本清单不改变《WTO协定》附件1A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和《WTO协定》附件4所列适用的诸边贸易协定中的现有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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