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8 年5 月修正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2日 浏览量:2856 字体大小: A+ A-
第II-1 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14.3 条 客船和货船水密舱壁等的构造和初次检验
增加了一句:如由于冲水试验可能造成机械、电气设备绝缘或舾装件的损坏而不可行时,可用对焊接缝的细致目视检查代替,必要时用着色渗透试验或超声测汛试验或等效试验加以支持。
第IV 章 无线电通信
第5-1 条 全球遇险与安全系统的标识
要求缔约国政府做出适当安排登记GMDSS 标识,并使搜救协调中心一天24 小时都能得到这些标识的信息。
第15 条 维修要求
新增15.9 条,要求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s)在不超过12 个月的间隔期内对操作性的各个方面进行测试。
第18 条 船位更新
要求船上安排的双向通信设备应能从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装置中自动地获得船舶遇险时的船位信息。
第VI 章 货物装运
第5.6 条 堆装和系固
除固体和液体散装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都要求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
第VII 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
第6.6 条 堆装和系固
要求除固体和液体散装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都要求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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