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对这18种违法行为推行“首违不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3日 浏览量:769 字体大小: A+ A-
为全面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更加优质宽松的营商环境,助力航运企业在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复工复产复能,助推江航运高质量发展,长江海事在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决定对一批轻微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
6月16日,长江海事局公布第一批轻微海事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明确了18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涵盖通航管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危防管理等方面。
据长江海事局介绍,轻微海事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是指对某一船舶或者船员在长江海事辖区内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实施行政处罚。
据悉,轻微海事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不属于海事信用评价等级为“C”或者“D”的航运,公司所属或者管理的船舶及其船员的;不属于重点跟踪船舶及其船员的;不属于被协查的船舶及其船员的。
符合轻微海事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条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船员应提交违法行为纠正证据及为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或者承诺,整改措施或者承诺当场提交确有困难的,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远程方式递交;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全面落实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加强内部教育与培训,不断提升船员遵章守法意识和专业操作技能,有效防止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切实防范安全与污染事故风险。
归州海事处开出三峡库区首单“首违不罚”
为全面落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助力水上企业复工复产,宜昌归州海事处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长江海事局关于实施轻微海事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的通知》要求,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轻微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
6月17日,海事处执法人员在三峡库区龙马溪水域开展现场巡查,对锚泊船舶进行值班情况抽查,通过(VHF)甚高频多次呼叫“永盛**”轮,均无人应答。随即,执法人员进行登轮检查并调查取证,发现该轮涉嫌违反《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船舶在锚泊期间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守听甚高频(VHF)电话”。
考虑到该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该船并未列入重点跟踪和被协查及其船员没有不适用“首违不罚”的情形,执法人员对该轮船员进行警示教育,要求其立即整改,随后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了“首违不罚”。
来源:中国水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