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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国际船舶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1日    浏览量:451   字体大小:  A+   A-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实施便捷、高效的国际船舶登记,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船舶登记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1年5月10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国际船舶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航运要素集聚能力,实施便捷、高效的国际船舶登记,营造国际一流海事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依法设立的企业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航行国际航线及港澳台航线,已登记或拟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游艇的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定负责新片区国际船舶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监督指导。

第四条 申请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文书作为船舶登记申请材料时可以免于提交。

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能够核验的证照类材料,免于提交原件。

由其他行政机关或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相关规定的,以告知承诺书代替。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网上申请办理船舶登记,也可以前往登记机关政务受理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电子材料先行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申请人在领取登记证书时应当提交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结船舶登记手续。申请人一并申请办理多个船舶登记事项的,相同材料免于重复提交,办结时限延长一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船舶登记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以下海事业务: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二)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三)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其他保证证书核发;

(四)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五)船舶文书签注。

登记机关多证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统一接收、统筹办理和统一发证。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外提供预审服务。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途径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预先审核。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依照第六条规定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新片区国际登记船舶,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法定检验。

第十二条 新片区国际登记船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雇佣外国籍船员。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新片区国际登记船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新片区国际登记船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新片区国际登记船舶及其相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为守信船舶及其相关企业提供材料减免、网上申请、预审服务、多证联办、办结时限等便利措施。

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监管中,发现船舶或企业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未遵守承诺事项、违反监管规定以及其他失信情形的,登记机关对外公示信用结果,并采取惩戒措施,将相关船舶及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为其提供便利措施。

第十六条 享受第十三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新片区国际登记船舶办理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财税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照现行船舶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19日。

来源:上海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