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再升级”——临港新片区获批试点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作者:吕长红编写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30日 浏览量:1725 字体大小: A+ A-
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下称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根据批复,国务院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
这是国务院首次批复临港新片区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法规调整具体变化
具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实施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运价备案检查、班轮航线备案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从事沿海捎带业务船舶的管理。
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推进
沿海捎带,是指外资或外籍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沿海捎带业务这一创新政策首先在上海自贸区内试点进行。随着全国自贸区范围扩大,这一政策在全国自贸区范围内不断推进,见表1。
表1 沿海捎带业务相关政策推进
政策发布日期 | 公布主体 | 文件名称 | 具体内容 |
2013年9月27日 | 国务院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
2013年9月29日 | 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政府 | 《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 实施沿海捎带试点政策。允许中资航运公司利用自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以上海港为中转港)的捎带业务 |
2015年4月20日 | 国务院 | 《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 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 ||
2015年6月5日 | 交通运输部 | 《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 | 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2017年3月15日 | 国务院 |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运输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支持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业务 |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 | ||
2018年6月24日 | 上海市政府 |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 进一步拓展沿海捎带、中转集拼、启运港退税等业务规模 |
2018年7月25日 | 交通运输部 |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 | 允许中资非五星红旗船舶开展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沿海捎带业务 |
2018年10月16日 | 国务院 |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运输适用范围 |
2019年8月6日 | 国务院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 | 在沿海捎带等方面加强探索,扩大中资方便旗船沿海捎带政策实施效果,研究在对等原则下允许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
2021年11月18日 | 国务院 | 《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资料来源:国务院、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政府
按原先的相关规定,外资企业的船舶不能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运输业务。这就导致有沿海捎带需求的货箱,从北方港口运出后必须绕道釜山港等地,再停靠上海港,既浪费燃油,增加进出口运输、报关等手续,也耗费大量成本与精力。出口北美等地的货箱,则直接与上海港无缘。本次政策将沿海捎带船舶范围从中资延伸至外资,有利于降低综合物流成本,提高集装箱船舶利用率,对集装箱运力紧张有一定程度的缓解作用。
战略意义
一、剑指国际一流航运枢纽港
水水中转是一种现代化的集疏运方式,能有效实现物流的时效性和经济性,增强多种运输方式的融合深度,并有助于解决公路中转造成的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问题,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2020年,上海港全年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71669.95万吨,比上年下降0.5%;集装箱吞吐量4350.34万标准箱(TEU),增长0.5%。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达51.6%,国际中转比例12.3%,分别比上年提高3.3和1.5个百分点。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香港港成为中国南方最重要的国际中转港。在这一制度下,不少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都开设了连接中国北方的集装箱港口(如大连港、天津港和青岛港等)与日本大阪港、横滨港以及韩国釜山港之间的国际班轮航线,以便中国北方腹地的进出口货物可以通过日本和韩国港口中转到北美和欧洲。
据统计,2020年,釜山港的集装箱吞吐量为2182.4万TEU,中转量为1202万TEU,占比55.1%(图1)。其中来自中国的集装箱中转量为383万TEU,在所有中转量中占比为31.8%(表2)。
图1 釜山港2010-2020年集装箱中转量
表2 釜山港2019-2020年按国家/地区划分的集装箱吞吐量排名TOP5
在釜山港与海外港口集装箱运量排名中,可以看到排名前五的港口全部是中国港口,其中青岛、上海、天津、大连均为本次试点沿海捎带的港口(图2)。
图2 釜山港与海外港口集装箱运量排名
资料来源:2020 Port of Busan Container Statistics
根据此前对11家全球主要班轮公司的调研,沿海捎带业务潜在需求巨大,仅以目前到韩国釜山港中转的外贸集装箱为基数预计,洋山港沿海捎带业务年需求量可达100万TEU。可以预见,这些船公司将优化国际贸易网络布局,设计更多在上海港中转的航线,进而增加洋山港区集装箱吞吐量,提升枢纽港能级,形成内外循环的关键链接,既有利于承运方和贸易主体实现双赢,也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
二、提升航运企业竞争力
放开沿海捎带业务意味着大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进入内贸航运市场,与国内航运公司展开竞争。该制度实施后,远洋班轮公司就可以减少超大型集装箱船(载箱量为15000TEU及以上)在中国沿海港口的挂靠次数,从而缩短此类集装箱船的航次时间、提高运输效率。由于外资船公司具有航线覆盖广、从事捎带的边际成本低等优势,将给国内从事内线运输的企业带来竞争压力,从而更好地改善运营模式、降低成本,最终使我国国内托运企业从中获利。中国远洋运输企业可以更好地学习借鉴外资航运公司的服务经验,在竞争日益加剧的国际航运市场上更好地完善自己。
放开沿海捎带业务,使得作为中转港口的货物吞吐量增加。为方便航运,与之相对应的港口公司将不断提高货物集聚能力,带动中转港口航运公司的发展。
三、提升航运资源配置能力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提出,“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上海现阶段已聚集了大量航运经济总部企业,但主要是航运和物流的基础性产业链企业,航运金融、船舶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企业还不多。借此沿海捎带试点,法律障碍扫除后,还需有关方面的配套政策加持,依托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优势,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吸引和打造全球性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
参考文献:
[1] 向“国际中转港”看齐!上海港获批试点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有望吸引货物回流[N/OL].华夏时报,11-20
[2] 202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上海市统计局,2021-03-19
[3] 赵一飞.研之有理|上海临港洋山港区国际中转业务的新里程碑[N/OL].安泰研值,2021-12-01
[4] 胡幸阳. 精准的“放” 换航运业更多选择[N]. 解放日报,2021-11-20(002).DOI:10.28410/{非本站网址}ki.njfrb.2021.006131.
[5] 祝越. 上海港洋山港区看齐“国际中转港”[N]. 文汇报,2021-11-20(002).DOI:10.28814/{非本站网址}ki.nwehu.2021.004854.
[6] 张壮,刘彦平.适当放开“沿海捎带”业务许可对航运中心建设的影响[J].水运管理,2020,42(09):21-25.DOI:10.13340/j.jsm.2020.09.007.
[7] 施元红,於世成.我国新形势下沿海捎带业务创新政策回顾和展望[J].中国航海,2019,42(04):114-118+140.
[8] 赵姝.沿海捎带业务解读[J].航海技术,2015(04):68-71.
(SIMIC 吕长红)
来源:国际海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