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堆存安全研讨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0日 浏览量:2014 字体大小: A+ A-
2020年7月10日,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通过交通运输新型智库联盟利用腾讯会议平台,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水运院中国航海日活动暨第七期交通智库沙龙——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堆存安全研讨会”。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有关领导、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朱建华出席会议并发言,并邀请了港口管理部门、港口企业、科研智库机构等的七位专家进行了主题发言。会议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安全中心副主任、危险货物运输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谢天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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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朱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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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周卫(教授级高工)就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安全相关法规问题进行了发言。他从建设和安全管理法规,以及标准管理法规两方面介绍了安全管理的法规依据,并探讨了强制性条文对法规深化细化并体现强制性等方面的作用。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常心洁博士就LNG罐箱多式联运研究进展问题进行了发言。LNG罐箱因具有无损存储时间长和宜储宜运的优势近些年备受推崇,但其作为危化品运输,政策、规范和法规的制定和出台都非常谨慎。常博士分享了中国海油在LNG罐箱多式联运方面的工作成果,特别是对LNG罐箱安全性的研究成果为将来国家出台标准规范和法规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持。中国海油梳理了LNG罐箱多式联运产业链中,充装、公路、铁路及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内陆堆场8个环节共需出台14个规范标准。目前已推动出台3个、即将发布8个、正在制定3个规范。通过理论计算和实验研究结果,发言特别是对《GB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设计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中关于LNG罐箱堆码层数和堆存量提出了建议。最后,常博士提出LNG罐箱作为包装危化品运输的监管建议,向社会继续宣传LNG和LNG罐箱的安全性,指出了将来LNG罐箱多式联运的研究方向。LNG罐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受政府监管、经济性的约束,其发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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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常心洁博士
宁波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林峰大队长对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设计规范相关问题进行了发言。他从标准主要内容、重要条文介绍两方面进行了介绍。《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设计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发言重点介绍了平面布置部分及安全距离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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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林峰大队长
大连集发南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章冬岩经理针对港口危险货物堆场堆存安全信息系统进行了发言。他介绍了企业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安全、生产、经营的管理,把整个安全生产管理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闭环的详细情况。信息化总体架构为“一个中心”+“三个实现”,以危险货物大数据为核心,聚焦安全、操作、服务。最后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移动计算技术,拓展与客户、监管部门、保障部门的数据联动,关注和聚焦网络化、云化信息服务,拓展网上经营和客户服务体系的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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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集发南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章冬岩经理
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黄志祥经理对锂电池集装箱堆存安全问题进行了发言。他介绍了企业内部针对锂电池堆存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提出了不应将锂电池集装箱摆放于危险货物专用堆场,和划定固定区域堆存锂电池集装箱等堆存建议,并针对锂电池集装箱自燃在企业层面的应急处置方式进行了探讨。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卢新研究员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入刑相关问题研究进行了介绍。他提出谎报、瞒报危险货物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针对此类行为的处罚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刑事处罚。二是治安管理处罚。三是行政处罚。明确危险货物谎报、瞒报的行为主要涉及的刑法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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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卢新研究员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周宝庆研究员就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码头堆场堆存安全进行了发言。发言内容主要涉及堆存品种限制、集中堆存与分散堆存、限时限量、部分低危8、9类与普通货物混堆、关于锂电池等五个方面。在限时限量方面,对比了国外部分主要港口(阿布扎比港、鹿特丹港、泽布吕赫港等)的主要情况,分析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提出,下一步应结合港口实际,进一步明确堆存限时限量标准;除了考虑堆存量,每船装/卸量也需考虑合理限制;靠港船舶所载危险品对岸上人员密集区安全间距;部分货种的堆存安全需进一步关注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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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周宝庆研究员
来源:海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