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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4日    浏览量:671   字体大小:  A+   A- 

  为防治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环境,8月2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包含7章共27条内容,适用于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产生的水污染物,在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接收设施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接收的行为。

《办法》规定,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禁止在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备有与到港船舶接收需求相适应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鼓励港口、码头、装卸站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根据《办法》,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设施设备。2020年6月1日前建造且未设置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的船舶,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参照相关要求完成改造,并按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船舶在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前,应当采取临时替代措施收集生活污水,严禁生活污水直排。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其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不能满足要求的,核定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防污染改造;核定载运15人以下的船舶,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防污染改造。

《办法》指出,产生垃圾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垃圾污染水域的收集储存或者预处理设施设备,将全部垃圾送交接收设施。按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实行分类收集和储存。此外,《办法》还从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防治、洗舱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来源:中国水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