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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船东责任(下)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6日    浏览量:1190   字体大小:  A+   A- 

关于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以及用工单位是否承担雇主责任问题,经案例检索,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审结案件的司法观点归纳见表1。

《民法典》提法的重要变化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外发布,其中“侵权责任编”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两者对比见表2。

经比对,《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第1192条主要吸收了《侵权责任法》第35条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吸收有关雇主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中的内容,认为第1192条的规定已取代《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有关雇主责任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与《民法典》规定冲突的需要废止。在《民法典》实施后也将陆续出台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领域的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用工单位船东在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主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立,《民法典》的施行并未影响之前的分析结果。后续的具体变化几何,也需要静待最高院在侵权领域后续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否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做出实质性变更。

结语

结合前述分析,根据当前劳动法律和民事法律,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并不必然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也不必然承担雇主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船员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伤事宜,不宜再次请求船东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船员伤亡事故中,如何既充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同时维护船东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合理诉求是一道难题,具体案件的处理仍然需要个案分析,综合权衡,妥善处理。

(作者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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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航运交易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