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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小心了!被罚两次证书就失效!五大常见船员违章提醒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    浏览量:782   字体大小: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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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尽量哭的很小声,呜呜呜~
别急,别急,小编为大家梳理了近三年宁波辖区涉及船员违法记分的常见违章案例,并从中选取了五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为8分的“高踩雷”违章,以后要注意咯!
01、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的
表现形式:一是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是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一
2020年11月13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A”轮(GT496,218KW)2020年11月10日从舟山开往宁波,该轮本航次该轮配备了一名船长、一名值班水手和一名二管轮,但根据该轮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应当配备一名船长、一名值班水手、一名轮机员和一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该航次该轮实际缺配一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A”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圆、船长罚款人民币肆仟圆行政处罚,并对该轮船长违法记分记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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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0年10月23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B”轮存在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2020年10月22日,“B”轮(1196GT,660KW)从大榭开往甬江,该轮持有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构成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航行不满6个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B”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船长罚款人民币叁仟圆的行政处罚,并对该轮船长违法记分记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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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船舶、设施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
表现形式: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
2020年08月31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停靠在中房码头的“C”轮(940GT,662KW)2020年08月31日从舟山东白莲驶往宁波,根据该轮《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核定的热带干舷为794毫米,经现场测定实际干舷为左舷650毫米、右舷610毫米,构成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另查明,大副高某为此次货物装载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C”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船长罚款人民币叁仟圆、大副罚款人民币贰仟圆的行政处罚,并对该轮大副违法记分记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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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船舶、设施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而开航的
表现形式:未按照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
2020年09月18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安检复查时,发现“D”轮(2920GT,704KW)于2020年8月28日在宁波接受了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该次检查共发现20项缺陷,处理意见均为开航前纠正(代码17),但输送带在伸出露天甲板的输砂出口处未设置围板高度不少于600mm的小舱口等6项缺陷至2020年09月18日执法人员上船检查时仍未纠正,该轮08月28日至09月18日期间在宁波至舟山之间航行多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D”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圆、船长罚款人民币壹仟圆的行政处罚,并对该轮船长违法记分记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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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表现形式:一是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擅自上船服务的;二是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三是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
2020年09月01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E”轮(GT1976,700KW)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轮船员贺某持有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75千瓦至未满220千瓦小型海船轮机员职务证书,其自2020年07月07日开始在船籍港为泰州的“E”轮上担任船长兼GMDSS通用操作员职务,未超过3个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查明,贺某因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擅自上“E”轮服务于2020年07月13日受过舟山海事局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六)项、第五款的规定,给予船员贺某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扣留职务证书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对该轮船员贺某违法记分记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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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的
表现形式:一是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二是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一
2020年11月11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F”轮(184GT,184KW)在宁波丰群码头停泊期间,船长周某已按照《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有关规定安排值班水手张某参与值班,但检查当日1200时-1800时期间张某在没有其他合格适任的替代人员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未能有效履行甲板部值班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张某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且给予该轮船员张某违法扣分记8分。
案例二
“G”轮于2019年4月1日发生触碰三官堂大桥北岸施工栈桥事故,事故等级是小事故,该起事故于2019年4月28日结案。事故调查发现:“G”轮(498GT,218KW)轮于2019年4月1日从宁波峙头装黄沙进港,目的港是宁波甬江航代码头。船员李某在“G”轮上担任二管轮职务,事发前在机舱值班,当日约0845时发现主机停车失控不能继续执行航行命令时,未及时通知驾驶台,存在履行值班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船员李某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圆的行政处罚,且给予该轮船员李某违法扣分记8分。
船员违法记分小知识
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
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温馨提醒: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违法记分满15分达到扣证标准的,也不用惊慌,可以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参加为期5日的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被扣留的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计算。

来源:宁波海事局法规规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