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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港集装箱因核酸检测迟误如何赔付?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9日    浏览量:449   字体大小:  A+   A- 

  日前,宁波海事法院调解一起装有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抵达宁波港后,因排队进行核酸检测和病毒消杀,导致延迟提货和还箱而引发的纠纷案,得到双方充分理解,并圆满结案。

2021年下半年,福建某公司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宁波港后,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措施,需要对人员和集装箱进行核酸检测和病毒消杀,由此导致提货和还箱延误,从而缴纳了高达33万余元的滞期费押金。该公司认为未能及时返箱的原因在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不可抗力,其损失不应由货主方独立承担,于是将船公司告到宁波海事法院。

该院受理后,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于是依托本院专业化诉前调解机制,委派特邀调解员介入调解。

特邀调解员在充分听取船、货双方的利益诉求后,本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内容为依据,将一个同类集装箱的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期费数额的上限,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数额进行调减。

在调解过程中,镇海和北仑的疫情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但经过多轮的电话、邮件以及现场协商,今年1月下旬,双方最终在各自作出实质性让步,船公司同意退还滞期押金费21万余元,并签署调解协议。

宁波海事法院办案法官提醒,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赔偿额应在合理限度内,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人应尽早和船公司取得沟通,尽可能地向其申请折扣以降低集装箱滞期费,这是最有效的预防性解决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因疫情防控的情形并不当然属于不可抗力而使收货人免除责任。因此,在疫情背景下,一旦产生高额超期使用费,收货人请求调减的,基于共担风险的航运经济大局,以同类集装箱的重置价格作为基准是双方协商的可能方向,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浮动或调整。

来源:中国水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