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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迎来重大修订!休假、遣返、医疗等全面加强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6日    浏览量:19   字体大小:  A+   A- 

2025年4月11日,国际劳工组织(ILO)海事劳工公约特别三方委员会(STCMLC)第五次会议在日内瓦圆满闭幕,并正式通过了多项重要修正案,标志着海员权利保障迈入新的里程碑。本次修订聚焦五大领域,回应了行业发展新挑战,也为全球航运注入更多人文关怀与制度保障。修正案文本如下:

提案2

关于规则2.5的守则修正案—遣返

标准A2.5.1— 遣返

增加新的第10款,并重新编号第10款。

10. 各成员国应以不歧视任何理由且不论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旗国的方式,便利船员的遣返。

提案3

关于规则2.4的守则修正案—休假权利

标准A2.4—休假权利

一是将标题替换为“标准A2.4.1—年假”。

二是增加新的标准:

标准A2.4.2—岸上休假

各成员国应确保船员在抵达其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时,由公共当局允许上岸,前提是已履行相关手续,且公共当局没有理由以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安保或公共秩序为由拒绝上岸。

2.岸上休假应以不歧视任何理由且不论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旗国的方式进行。

3.不应要求船员持有签证或特别许可证以进行岸上休假。

4.在任何拒绝岸上休假的情况下,相关公共当局应向有关船员和船长通报拒绝的理由。如果有关船员或船长提出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这些理由。

5.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船东允许船员在岸上休假,以促进其健康和福利,同时符合其职位的操作要求。

6.船东应在船员下班后,船舶抵达港口时允许其岸上休假,除非港口国相关当局禁止或限制离开船舶,或由于安全或操作原因。

7.根据《国际海上交通便利化公约》的规定授予的岸上休假,应视为符合本标准第1至4款的要求。

三是增加新的导则。

导则B2.4.5—便利岸上休假

1.各成员国应根据需要与船东和船员组织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在港口合作,建立船上的程序和港口程序,以便利船员的岸上休假。

2.各成员国应确保其港口和码头的人员接受有关船员权利的适当信息和培训,包括岸上休假的权利。

提案4

关于规则2.5的守则修正案—遣返

 

导则B2.5—遣返 

增加新导则,并重新编号后续导则:

 导则B2.5.2—关键工人

1.各成员国应指定并承认船员为关键工人,并采取适当措施,便利其在与就业或工作相关的旅行中的安全移动,包括但不限于岸上休假、遣返、船员换班和医疗。

提案5

关于规则4.4和规则5.1的守则修正案—港口国福利设施的使用和船旗国责任

导则B4.4.6—在外国港口的船员

修订第2款如下:

2.在外国港口被拘留的船员应在法律程序下迅速处理,并提供适当的领事保护,充分考虑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公平对待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的船员的导则。

标准A5.1.6—海事事故

增加新的第1和第2款如下:

1.在进行海事事故调查时,各成员国应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海事事故和事件安全调查的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守则》确立的原则,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在海事事故情况下公平对待船员的导则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公平对待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的船员的导则的建议。

2.在不影响国家立法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应尽可能与相关国家合作,协助应用上述导则。

提案10

关于规则2.5的守则修正案—遣返

标准A2.5.1—遣返

增加新的第3款,并重新编号后续条款。

3.根据第2(c)小段承担遣返费用的船东应至少承担以下费用:

(a) 运送到选定的遣返目的地的费用;

(b) 从船员离开船舶到抵达遣返目的地期间的住宿和食物费用;

 (c) 运送最多30公斤船员个人行李到遣返目的地的费用;以及

(d) 在必要时,直到船员身体适合前往遣返目的地的医疗费用。

导则B2.5.1—遣返权利

修订第3款如下:

3.根据标准A2.5.1第3款,船东应承担的遣返费用还应包括从船员离开船舶到抵达遣返目的地期间的工资和津贴,如果国家法律或法规或集体协议有此规定。

提案11

关于规则4.1的守则修正案—船上和岸上的医疗

 

导则B4.1.1—医疗提供

修订第2款如下:

2.本导则第1款所述的培训应基于《海员和渔民国际医疗导则》、《船舶国际医疗导则》、《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导则》、《指导文件—国际海事培训导则》以及《国际信号规则》的医疗部分以及类似国家导则的最新版本的内容。

修订第4款如下:

4.[...] 在采用或审查国家使用的船舶医疗导则,以及确定药箱和医疗设备的内容时,主管机关应考虑该领域的国际建议,包括《海员和渔民国际医疗导则》、《船舶国际医疗导则》以及本导则第2款中提到的其他导则的最新版本。

合并提案12/13

关于规则1.4条、规则3.1、规则4.3和规则5.1的守则修正案—招募和安置、住宿和娱乐设施、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船旗国责任

 

导则B1.4.1—组织和操作导则

增加新的第2(l)款(并从第2(j)款中删除“和”,并在第2(k)款末尾添加)。

(l)防止和处理招聘和安置过程中暴力和骚扰(包括性骚扰、欺凌和性侵犯)的措施。

导则B3.1.10—床具、餐具和杂项规定

增加新的第1(d)款(并从第(b)款中删除“和”,并在第1(c)款末尾添加)。

(d)应为船员提供适当且足够的月经卫生用品及其处理方式。

标准A4.3—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增加新的第1(e)款(并从第1(c)款中删除“和”,并在第1(d)款末尾添加)。

(e) 防止和消除船上的暴力和骚扰,包括通过法律禁止性骚扰、欺凌和性侵犯,充分考虑2019年《消除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增加新的第2(e)至2(h)款(并从第2(c)款中删除“和”)。

(e) 根据2019年《消除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第1条,定义船上的暴力和骚扰,包括性骚扰、欺凌和性侵犯;(f) 要求船东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以防止和处理船上的暴力和骚扰,包括性骚扰、欺凌和性侵犯;

(g) 要求船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遵守为防止和处理船上的暴力和骚扰(包括性骚扰、欺凌和性侵犯)而实施的适用政策和措施;以及

(h) 在与船东和船员组织协商后,建立安全、公平和有效的报告机制和程序,处理船上的暴力和骚扰(包括性骚扰、欺凌和性侵犯)事件。

修订第1款如下:

1.[...] 还应考虑2019年《消除暴力和骚扰建议书》(第206号)以及国际航运商会和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消除船上海员骚扰和欺凌行为导则》。

修订第2(m)款如下:

(m) 为船员提供所有必要的合适尺寸的个人防护装备;

修订第4(d)款如下:

(d) 骚扰和欺凌,船上的暴力和骚扰,包括性骚扰、欺凌和性侵犯。

导则B4.3.6—调查

一是修订第2(g)款如下:

(g) 由骚扰和欺凌引起的船上的暴力和骚扰问题,包括性骚扰、欺凌和性侵犯。

二是增加新的第3款。

3.船旗国、港口国和劳务供应国应在调查船上的暴力和骚扰(包括性骚扰、欺凌和性侵犯)事件时进行合作。

导则B4.3.11—国际合作

增加新的第4款。

4.各成员国应充分考虑发起和参与关于预防和处理船上的暴力和骚扰(包括性骚扰、欺凌和性侵犯)问题的援助、计划和研究的国际合作。

标准A5.1.5—船上投诉程序

修订第2款如下:

2.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法律或法规中存在适当的船上投诉程序,以满足第5.1.5条的要求。这些程序应力求在最低级别解决投诉。然而,在所有情况下,船员应有权直接向船长投诉,并在认为必要时向适当的岸上人员或适当的外部当局投诉。

修订第3款如下:

3.船上投诉程序应包括船员在投诉程序中有权陪同或代表,以及防止船员因投诉而受到报复的保障。所谓“报复”是指任何人员对船员提出的并非明显无理取闹或恶意投诉所采取的任何不利行动。应充分考虑投诉明显无理取闹或恶意的情况。

增加新的第5款。

5.应在所有阶段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船员投诉的保密性。

来源:国际劳工组织(ILO)、中国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