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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发布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1日    浏览量:1268   字体大小:  A+   A- 

3月30日,从交通运输部网站获悉,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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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水务局,山东、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成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谱写好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促进长江航运全面绿色转型
 
进入新发展阶段,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要求上来,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不断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引导港航单位和员工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切实增强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巩固突出问题整治成果,进一步遏制增量、压减存量,深入开展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格局,2023年后转入常态化运行,支撑长江航运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我国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一)严格源头管控。新建船舶严格按船舶技术法规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和安装受电设施,在船舶检验环节严格把关。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把准入关,提升运输效率。新、改、扩建码头工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配置环保设施并按规定履行环保手续,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在码头设计、建设和运营各环节管理中严格把关。
 
(二)不断推进现有船舶改造升级。认真落实《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加快完成100~400总吨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基础上,推进100总吨以下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设施改造工作,对使用生活污水收集装置的,鼓励对直接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阀门予以铅封。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主要采用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方式。2022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涉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储存设施设备改造。
 
(三)巩固污染防治总体能力。加强码头自身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强化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代替,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船舶油气回收。稳步推进接收转运码头和水上绿色航运综合服务区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动港口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落实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责任,每两年组织对本地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艘数、船舶水污染物产生量匹配情况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动态完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重点是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船舶含油污水集中收集预处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长江水上洗舱站接收和预处理船舶含油污水。
 
三、着力提升运行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推动深入落实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业可暂停装卸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支流水域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下同);对港口企业拒不接收靠港船舶交付的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政策。推动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推动沿江地方政府根据需求提升本地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以及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降低转运处置成本,防止“二次污染”,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衔接和协作。
 
(五)强化危险化学品洗舱管理。船舶要严格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开展洗舱。洗舱站经营者要加强运营管理,促进洗舱站安全有效运行并与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推动组建由相关洗舱站、航运企业和码头企业参加的长江洗舱作业联盟,加强经验交流和统筹协调,制定内河船舶换货种洗舱团体标准。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洗舱水的船舶,洗舱站经营者等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海事管理部门。加大对船舶偷洗偷排、含油污水偷排、洗舱站和转运单位违规处置、处置单位超标排放洗舱水等行为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并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六)加快岸电及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求,统筹建设船舶LNG加注站,制定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2000载重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以及海进江船舶的受电设施改造,有序推进相关码头岸电设施改造。认真落实低压岸电接插件国家标准。提升岸电服务水平,推动岸电便利化使用。加快推进长江干线LNG加注站建设,确保已开工建设的加注站2021年底前建成并基本具备运营条件。充分调动油气供应企业和航运企业积极性,依托骨干企业引导LNG动力船和运输船发展。推动出台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根据LNG运输船舶海进江需求,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加快研究公布辖区LNG运输船舶安全保障措施。鼓励LNG运、供、用相关产业企业加强合作,建立稳定的LNG供应保障机制。
 
四、着力夯实各方责任
 
(七)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水路运输经营者、港口企业、接收转运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及时完善设施设备。推行企业、船舶环保承诺制度,企业、单位与船长等主要船员、员工要签订承诺书,层层压实责任,明确到岗位和经办人员,落实船长等主要船员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各有关单位严格履行各方责任,推动由“要我环保”向“我要环保、我能环保”转变。
 
(八)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船舶偷排超排水污染物(特别是含油污水)、非法洗舱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码头环保设施使用情况日常检查,对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不到规定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全面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建立完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要完善相关岸电标注标识和船检系统,加强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推动落实属地政府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有关条文要求,统筹实施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依法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定期研究解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关重大问题。
 
五、着力提升治理能力
 
(十)完善法规政策。鼓励地方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立法。积极推进制修订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洗舱安全作业要求。研究完善长江经济带航运公共服务类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政策,拓宽资金渠道。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支持岸电服务费实行地方政府指导价,鼓励岸电供电企业对使用岸电船舶实施服务费减免优惠,内河码头向船舶收取的岸电使用费用不高于船用燃油发电成本,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十一)加快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辖区内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船舶安装使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系统间对接,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重点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岸上转运、处置环节的推广应用。各地要推进转移单证或转移联单“电子单证”流转,实现数据共享。确保2021年6月底前覆盖长江经济带内河码头、2021年底前基本覆盖到港中国籍营运船舶,2022年起长江经济带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各有关管理部门要运用信息系统数据有针对性开展监督检查,以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为重点,随机选择相关船舶重点跟踪监管、闭环管理,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数据共享、服务高效、全程可溯、监管联动。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长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作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层层落实责任,总结推广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中形成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纳入交通强国建设试点。
 
(十三)强化督导问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022年底前按季度向交通运输部报送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交通运输部按季度通报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方式加强检查和督促指导,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问题突出的地方,交通运输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视情约谈相关省级部门,并采取函告、通报等措施督促地方落实问题整改。
 
(十四)推进社会共治。进一步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强化从业人员环保意识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长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典型案件查处力度和公开曝光,最大程度凝聚共识,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应用,鼓励船舶安装水污染物储存与排放在线监控设备,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27日

来源:航运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