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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山特殊综保区88条:大宗商品交易企业每年最高奖6千万元(附图)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3日    浏览量:2465   字体大小:  A+   A- 

 6月2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海事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对外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88条意见推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示范意义的国际投资贸易服务自由化便利化一体化的最佳实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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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 人民视觉 资料图

《若干意见》提出“一线”充分放开,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申报的外,“一线”对于不涉证、不涉检的货物,采用径行放行,企业可以直接提货、发货;“二线”由以往区内外企业双侧申报制度改为区外企业单侧申报制度。

除涉及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货物,确需在“一线”验核监管证件外,其余在“二线”验核。对依法实施检疫的货物,原则上在口岸完成,经海关批准可在区内实施检疫。对入境检验的货物,原则上在“二线”实施。

重点企业进口货物的非高风险检验、风险可控检疫等业务,经海关批准,可在工厂内指定场所实施;对需抽样送检的,实行“即到即检”,探索分类实施“边用边检”,其中生物医药等特定商品按照“一批一申请”的方式实施“边用边检”。探索对涉及出口法定检验的货物,实施到厂检验。

对国产大飞机项目,探索由企业自主管理试飞期间零部件及设备的加装、拆卸等作业,实行事后向海关报备管理模式。简化试飞期间零部件、设备进口、退返维修、升级、再进口流程。

区内高度自由,海关取消账册管理,不要求区内企业单独设立海关账册,免于手册核销、单耗管理等海关常规监管,对区内企业实行企业自律管理,海关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企业可依法开展中转、集拼、存储、加工、制造、交易、展示、研发、再制造、检测维修、分销和配送等业务。货物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不设存储期限。

《若干意见》提出推进跨境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功能试点。区内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资本金等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资金在自由贸易账户内不设专户管理,可自由兑换、自由使用。在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探索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制度安排。

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自主用于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若干意见》要求拓展国际供应链管理服务,支持发展航空物流、冷链物流、精密物流等高端物流仓储业。对在区内开展高端仓储物流业务的新办企业,根据其实际租赁或自有仓库面积,可给予共3年、每年1个月租金及装修费用支持,两项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扩大中资方便旗船沿海捎带政策实施效果,研究在对等原则下允许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对区内企业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的,根据集装箱吞吐量给予支持。

对从事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企业,按照其在区内集拼业务箱量,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开展跨境租赁集装箱等航运业务的企业,最高给予管委会财力贡献80%的支持。

对从事集装箱、航空货物等国际中转业务的企业,按照其规模及贡献度等,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其中,对在洋山深水港、上海南港挂靠的船公司(无须注册),每新增一条外贸航线,根据新增集装箱吞吐量,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对搭建国际中转集拼服务中心、保税船供物资服务平台、保税船供燃料油服务平台等功能性市场或专业贸易平台,经管委会认定,根据实际运行绩效评估,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境内制造船舶在“中国洋山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给予出口退税。鼓励开展高端船员、飞行员培训,对于开办船长、机长、轮机长以及船舶动力定位系统操作员等高端船员、飞行员培训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若干意见》要求培育国际高端制造及相关服务业,对在区内布局建设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国际研发机构的,经管委会综合评定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

对在区内建设符合重点产业导向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的,按实际投资的5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场地租赁等。

支持加工制造类企业推进技术改造。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总投入达到1亿元且符合年度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总投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对搭建保税研发设计、保税维修检测、船舶能耗数据中心等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若干意见》提出促进跨境综合服务业发展,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入驻,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大宗商品交易等业务产生的贸易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根据实际贡献,每年给予最高600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大宗商品价格、指数制定。对主导国际价格、指数制定并发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际价格、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30万元奖励。推动建立飞机、船舶、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等保税租赁资产交易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在符合相关检验检疫安全防范要求的基础上,研究拓展化妆品、医药物品、日用消费品等跨境电商物品“正面清单”范围,探索实施跨境宠物食品进口。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线下自提”模式。

支持开展国际艺术品、高档汽车、钟表珠宝、医疗器械等高端消费品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对搭建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以下是《关于促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对外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关于促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对外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设立,是中国唯一的特殊综合保税区。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重要”的要求,高标准推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投资贸易服务自由化便利化,根据《总体方案》《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立足“临江临海大上海、空港海港自由港”的定位,以建设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最强的自由港为目标,与自由贸易园(港)区及高水平国际投资贸易协定相关通行规则相衔接,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将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打造成为具有全球示范意义的国际投资贸易服务自由化便利化一体化的最佳实践区,成为落实“五个重要”及引领全国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功能区,成为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全面落实《总体方案》要求,以实现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为目标,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支持区内企业和市场主体自主开展贴近国际市场的创新业务,为我国实施全方位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进行先行先试。

以优化配置全球高端资源要素为核心,拓展在岸与离岸相结合的国际投资贸易服务枢纽功能,聚焦国际物流、国际航运、国际研发、国际制造、离岸贸易、跨境金融等国际业务,重点发展国际供应链管理、高端制造及相关服务业和跨境综合服务业,推进产业链集群发展。

二、实施高标准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在全面实施综合保税区政策的基础上,区内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制度,建立境内关外的投资贸易服务自由化便利化监管制度和服务体系。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实施。

(一)“一线”充分放开

1.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申报的外,“一线”对于不涉证、不涉检的货物,采用径行放行,企业可以直接提货、发货;“二线”由以往区内外企业双侧申报制度改为区外企业单侧申报制度。

2.除涉及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货物,确需在“一线”验核监管证件外,其余在“二线”验核。对依法实施检疫的货物,原则上在口岸完成,经海关批准可在区内实施检疫。对入境检验的货物,原则上在“二线”实施。

(二)区内高度自由

3.海关取消账册管理,不要求区内企业单独设立海关账册,免于手册核销、单耗管理等海关常规监管,对区内企业实行企业自律管理,海关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4.企业可依法开展中转、集拼、存储、加工、制造、交易、展示、研发、再制造、检测维修、分销和配送等业务。

5.货物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不设存储期限。

(三)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6.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即时予以登记确认,核发营业执照。

7.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在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发挥航运交易机构、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作用,构建灵活、高效、专业的海事海商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四)建设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8.以“协同监管+风险预警+政务服务+增值服务”为核心功能,建设涵盖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区内企业和相关运营主体的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货物贸易、跨境电商、数字贸易、金融保险、航运服务、增值服务等一站式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服务,为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联防联控与创新服务提供支撑。

9.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的增信功能,探索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大宗商品仓单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等业务和监管创新。

三、推进跨境金融创新与发展

率先落实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先行先试措施。已出台及今后出台的在自贸试验区适用的金融政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各项金融支持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措施,符合区域发展需要的,优先在区内试点。

(一)促进跨境资金自由使用

10.对于符合条件的区内优质企业开展本意见规定的国际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高端制造及相关服务业、跨境综合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及领域跨境经济活动的,银行可基于“三反”原则自主决定业务审核方式,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

11.研究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功能试点。区内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资本金等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资金在自由贸易账户内不设专户管理,可自由兑换、自由使用。在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探索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制度安排。

12.银行为区内跨国企业集团办理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全功能型资金池业务,境内区外与区内人民币资金划转的“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可根据实际需要上调,以满足企业资金余缺调剂需求。

13.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自主用于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二)创新跨境金融服务

14.试点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区内与境内区外各类业态的贸易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银行可按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的方式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并进行跨境转让。

15.支持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按照风险可控的国际通行原则,为区内企业拓展国际供应链管理、国际高端制造及相关服务业、跨境综合服务业等相关业务,提供全生命周期、客户化适配性强的跨境及国际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结合国际市场和业务能力创新金融服务,以贴合企业的投融资及风险管理等需求。

16.支持银行为区内引进的境外人才提供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可兑换跨境金融服务。

(三)加大对重点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培育力度

17.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为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区内企业和机构开展航运融资结算、航运指数衍生品和绿色金融等业务,建设全球资金管理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等更高开放度的功能型机构。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参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全面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四、拓展国际供应链管理服务

优化简化贸易监管流程,巩固保税物流、保税仓储、航运服务等基础性功能,拓展国际分拨及配送中心、国际销售及服务中心、国际中转集拼中心等功能。

(一)巩固提升现代物流服务

18.对从事国际航运、仓储、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从事国内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的企业,根据每年的综合贡献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19.支持发展航空物流、冷链物流、精密物流等高端物流仓储业。对在区内开展高端仓储物流业务的新办企业,根据其实际租赁或自有仓库面积,可给予共3年、每年1个月租金及装修费用支持,两项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发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

20.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经洋山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更加便利高效的监管和服务。

21.扩大中资方便旗船沿海捎带政策实施效果,研究在对等原则下允许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对区内企业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的,根据集装箱吞吐量给予支持。

22.支持浦东国际机场开展航空中转集拼业务,实行更加便利的海关监管制度。推动在浦东国际机场建设具有物流、分拣和监管集成功能的航空货站,实行更加便利的航空货运监管模式。

23.对从事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企业,按照其在区内集拼业务箱量,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跨境租赁集装箱等航运业务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根据综合贡献度,最高给予管委会财力贡献80%的支持。

24.对从事集装箱、航空货物等国际中转业务的企业,按照其规模及贡献度等,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其中,对在洋山深水港、上海南港挂靠的船公司(无须注册),每新增一条外贸航线,根据新增集装箱吞吐量,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25.对搭建国际中转集拼服务中心、保税船供物资服务平台、保税船供燃料油服务平台等功能性市场或专业贸易平台,经管委会认定,根据实际运行绩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支持发展国际船舶登记业务及相关业务

26.推动实行更加便利的“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船舶登记工作流程。推动设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船舶登记办事机构,提升登记服务水平。

27.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境内制造船舶在“中国洋山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给予出口退税。

28.探索放开区内注册企业从事国际航行或港、澳、台航线的船舶的法定检验。

29.对符合条件在“中国洋山港”登记国际航行船舶的企业,每登记一艘船舶(重复登记的除外),按照船舶的总吨大小,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鼓励设立具有较高国际管理水平的海员外派机构,对注册在或者经营场所设在区内的海员外派机构,实行区内申请、区内审批。

31.鼓励开展高端船员、飞行员培训,对于开办船长、机长、轮机长以及船舶动力定位系统操作员等高端船员、飞行员培训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四)支持构建多式联运体系

32.支持建立多式联运信息共享平台,根据运行绩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3.对在洋山深水港、上海南港、浦东国际机场与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通过多式联运、江海联运产生的吞吐量增量部分,根据不同联运方式、货运流向等,按照每箱20-30元,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五、培育国际高端制造及相关服务业

发挥区内外联动优势,鼓励发展离岸与在岸相结合的保税研发设计、保税加工和制造、高端检测维修和高端智能绿色再制造及相关服务业务。

(一)支持发展国际研发设计

34.对在区内布局建设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国际研发机构的,经管委会综合评定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35.对在区内建设符合重点产业导向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的,按实际投资的5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场地租赁等。

(二)创新发展国际高端制造业

36.支持加工制造类企业推进技术改造。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总投入达到1亿元且符合年度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总投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60%。

37.对符合条件参与管委会、海关等部门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等试点的企业,对其投入的硬件设施及系统开发,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给予一定支持。

(三)培育壮大高端检测维修和绿色智能再制造

38.鼓励建设检测维修和绿色再制造中心,支持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入境维修和再制造,提升高端智能再制造产业国际竞争力。

39.鼓励设立汽车整备中心,支持注册在区内的汽车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设立符合性或合规性整改场所。

40.鼓励设立船舶能耗数据中心,支持注册在区内的航运服务相关企业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政策要求开展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分析和评级,提升航运业绿色水平。

41.对搭建保税研发设计、保税维修检测、船舶能耗数据中心等平台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根据运营绩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提升区外重点产业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42.探索电子监管,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给予免担保待遇。

43.重点企业进口货物的非高风险检验、风险可控检疫等业务,经海关批准,可在工厂内指定场所实施;对需抽样送检的,实行“即到即检”,探索分类实施“边用边检”,其中生物医药等特定商品按照“一批一申请”的方式实施“边用边检”。探索对涉及出口法定检验的货物,实施到厂检验。

44.探索对重点企业进口的需法定检验的一般商品,采取“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检验模式,由企业向海关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合规性自我声明,海关采信后予以放行;对经风险评估需要抽样检验的商品,海关进行符合性验证。

45.根据企业需要,海关对重点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施手(账)册管理,允许企业自主备案、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缴纳税款。

46.探索对重点企业的集团内企业实施集团保税监管,统一设立加工贸易账册。对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上下游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简便的保税监管模式。

47.对生物医药重点企业进口的特殊物品,进一步优化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探索对同一项目的样本实行“一次评估、分批入境”管理。

48.试点生物医药研发用品认定机制及通关便利化,对生物医药企业进口研发用原辅料、合成前体的行为进行认定,不需要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49.对国产大飞机项目,探索由企业自主管理试飞期间零部件及设备的加装、拆卸等作业,实行事后向海关报备管理模式。简化试飞期间零部件、设备进口、退返维修、升级、再进口流程。

六、促进跨境综合服务业发展

依托国家赋予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政策优势,支持发展离岸贸易、跨境金融服务、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总部经济、跨境电商、高端消费品保税展示交易等。

(一)支持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50.支持符合条件的离岸转手买卖贸易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51.支持金融机构以“展业三原则”和“三反”为基础,为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提供收付和汇兑服务。

52.支持离岸转手买卖外商投资贸易企业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集聚发展总部型机构

53.对经管委会认定的物流、航运、贸易、金融等总部类企业,根据项目规模、能级和贡献度,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三)做大做强国际大宗商品交易

54.完善国际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和期货保税交割功能,鼓励区内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保税、非保税与离岸交易业务,推动在岸与离岸、期货与现货联动发展。

55.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入驻。对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大宗商品交易等业务产生的贸易额超过10亿元(含)的,根据实际贡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奖励。

56.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大宗商品价格、指数制定。对主导国际价格、指数制定并发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际价格、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57.重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通过区内进口的飞机、船舶、大型海工装备及生产设备,可不实际进出区,海关予以保税监管,按物流实际需要,实施由属地海关异地监管模式。

58.允许在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支持区内SPV项目子公司探索实施外汇资金池管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加快融资租赁会计制度创新,探索SPV项目子公司持有的飞机、船舶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59.对注册在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承租人已具备相关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研究探索免于办理相关许可。

60.推动建立飞机、船舶、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等保税租赁资产交易平台,经管委会认定,根据运营绩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61.对在区内新设立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融资租赁(含特殊项目子公司)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金和年度综合贡献,给予租赁标的物高标准全租期的支持。

62.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外汇局上海分局、市商务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和工作沟通机制,对于SPV项目子公司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支持发展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商

63.创新跨境电商服务模式。实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支持政策,支持建立覆盖重点国家、重点市场的国际配送平台和海外仓,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完善海外仓配套服务,不断提升“贸易+物流”国际化经营能力。

64.在符合相关检验检疫安全防范要求的基础上,研究拓展化妆品、医药物品、日用消费品等跨境电商物品“正面清单”范围,探索实施跨境宠物食品进口。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线下自提”模式。

65.发挥临港新片区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制度优势,支持建立跨境数字贸易平台,聚焦制造业、金融、文化等重点领域,吸引和集聚一批数字跨国企业总部。

66.对跨境电商海外仓、国际配送平台、跨境数字贸易平台等功能性机构,经管委会认定,根据运营绩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六)培育壮大高端航运服务业

67.对在区内新设立的从事航运保险、航运结算、船舶燃料供应、船舶代理、飞机船舶交易、航材租赁、飞行员海员培训等高端航运服务的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每次奖励均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的综合贡献。

68.支持区内企业探索开展航运金融衍生品业务,支持相关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发航运指数衍生品,探索推出标准化交易合同,开展场内集中交易模式。对相关交易主体,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69.支持设立航运仲裁、海事法律、航运智库等航运功能性机构。对新设立的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国际级、国家级的航运功能性机构,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大力发展高端消费品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70.支持开展国际艺术品、高档汽车、钟表珠宝、医疗器械等高端消费品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对搭建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根据运营绩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七、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一)支持引进境内外高端人才

71.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区内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72.除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外,允许境外人员在新片区申请参加我国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73.对拟长期在区内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以及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用的外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4.对在区内工作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75.对在区内实际经营的企业的高管人员和特殊高端人才,给予人才奖励、落户支持以及人才公寓、人才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支持搭建公共功能型平台

76.建立基础设施运维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对区域内查验平台、公共实验室、通关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围网、视频监控等基础和监管设施的运行维护。

77.对园区内相关配套设施,根据项目规模,给予租金、开办费、营运费等支持。加大对区内海关等驻区职能部门的综合保障力度。

(三)建立健全一体化服务体系

78.建立功能政策联动创新机制。运用国家赋予新片区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搭建管委会、驻区职能部门、区域开发主体与区内重点企业的“四位一体”联动创新平台,对于符合区域实际、企业需要的市场创新业务,经集体研究、综合评估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率先探索功能政策创新。

79.搭建政企沟通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服务专员,通过驻区职能部门联席会议、重大项目专题推进会、企业家沙龙及定期走访等形式以及综合服务大厅、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等载体,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网,密切与企业的高效互动。

80.建立企业分类分级服务机制。动态调整区内重点企业名单,设立首席联络官,会同驻区职能部门提供绿色直通、精准快捷服务。

(四)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81.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对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在特殊综保区内的企业,最高可给予管委会财力贡献80%的支持;企业经营地在区内的企业,可在上述范围内适当从优适用。以2019年为基准,区内存量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缴注册资本的2%的比例给予奖励(次年兑现),每次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对管委会的综合贡献。

82.对在招商稳商育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招商服务机构、开发主体,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关于积极发挥财政扶持政策作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配套实施办法,给予一定奖励。

八、附则

83.本意见所称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均在洋山特殊综保区内,且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

84.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和临港新片区所有政策均适用于洋山特殊综保区。同时,上海市出台的政策,对企业和人才的支持力度优于本意见相关规定的,洋山特殊综保区按照“政策从优”原则,普遍适用。

85.扶持对象享受支持时,以相关规定形成管委会财力为计算依据。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支持政策的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其对管委会财力贡献的相应比例。享受本意见综合贡献奖励的企业,须满足实缴注册资本金及年度纳税总额相关要求。同一支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中明确规定的除外。

86.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书面承诺在洋山特殊综保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且不改变在区内的纳税义务。如确要迁离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87.对于区内从事其他特殊或者创新业务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88.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