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8日 浏览量:618 字体大小: A+ A-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浙江、连云港海事局;国家能源局华东、华中监管局,江苏、浙江、湖南、四川、云南监管办公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电力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长江港航物流联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促进长江经济带航运绿色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思维,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区域协同以及船、港、电互动,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要求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力争到2025年底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大幅提高,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匹配度显著提升,岸电使用成本进一步降低,岸电服务更加优质,岸电监管进一步强化,基本实现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谱写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新篇章,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本通知实施范围为船籍港在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的内河运输船舶、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海进江运输船舶,以及长江经济带的港口码头。
二、协同推进船舶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1.加快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安装。新建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同步安装受电设施,船舶检验机构在检验环节严格把关。以在内河港口靠泊2小时以上的内河运输船舶、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海进江运输船舶(液货船以及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的船舶除外)为重点,推进现有船舶受电设施改造。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内河集装箱船舶、滚装船舶、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海进江运输船舶,以及2000载重吨及以上内河干散货船舶和多用途船舶受电设施改造;2024—2025年,推进1000—2000载重吨的内河干散货船舶、多用途船舶受电设施改造。长江航务管理局加强统筹督导,会同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协调指导地市(州)依法制定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计划和年度任务清单,并抓好落实。
2.有序推进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新建、改建码头应当依法依规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根据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进度,各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协调指导地市(州)同步推进相关码头岸电设施改造,推动港船岸电设施在类型、吨级、数量上协调匹配。
3.强化船港岸电设施技术衔接匹配。进一步提高港船岸电设施技术匹配度,码头、船舶、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岸电设施,码头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要按照相关标准实施检测。码头和船舶现有的低压岸电设施接插件不满足国家标准《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5部分:低压岸电连接系统(LVSC系统)用插头、插座、船用连接器和船用输入插座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换性要求》(GB/T 11918.5—2020)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力争2022年6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三、进一步降低岸电建设和使用成本
4.加强资金政策支持。积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财政专项资金、绿色债券等渠道对船舶和港口的岸电设施改造给予支持。省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有关要求有序组织港航等企业做好资金申请等工作,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对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5.完善岸电使用价格收费政策。港口岸电继续执行大工业电价并免收需(容)量电费政策。鼓励港口岸电直接或打捆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释放改革红利,降低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应加快推进区划红线外岸电专线、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积极开展岸电设施建设。推动岸电建设运营主体积极实施岸电使用服务费优惠,实现船舶使用岸电综合成本(电费和服务费)低于燃油发电成本,加快推动长江经济带港口岸电使用。
6.完善激励措施。将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纳入《绿色技术推广目录》,支持应用岸电技术和装备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出台对使用岸电船舶优先靠泊、优先过闸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三峡过闸船舶激励政策,加大对安装受电设施、使用岸电船舶的支持力度。?
四、强化岸电建设和使用监管
7.完善监管制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求,修订《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完善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使用及管理制度。制定船舶受电设施检验指南,完善船检证书和船检系统,增加岸电相关标注标识,提高具备受电设施船舶的辨识度,方便港口经营人安排靠泊以及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落实港口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等要求,修订有关监督检查细则,明确岸电执法要求。印发执法人员应知应会手册(水运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指导。
8.强化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港口经营许可等管理以及现场检查中严格把关,加强对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岸电供电企业依法限期整改。督促港航企业严格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舶使用岸电的监管,结合文书查阅等现场检查方式核查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对在内河港口靠泊2小时以上或在沿海港口靠泊3小时以上但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船舶依法进行处理。鼓励港口经营人将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船舶及时报告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五、优化提升岸电服务水平
9.加强船岸信息共享。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技术参数信息、收费标准等通过网站、码头前沿指示牌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汇总并向社会公开辖区码头岸电设施信息。船舶在靠港前要向港口企业提供船舶受电设施情况,港口企业要将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安排在有相应供电能力的泊位靠泊。
10.加强船岸协作。港口企业、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要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岸电使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动固定航线的港航企业签订岸电使用协议。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长三角区域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统筹指导。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岸电供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岸电服务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鼓励港航企业和岸电供电企业购买岸电安全责任相关保险。
11.发挥央企示范带头作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积极在长江码头、锚地、服务区岸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中远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国家能源集团等企业要认真实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加快提高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建立实施集团层面船舶和港口岸电使用制度,率先实现经营船舶和港口岸电使用。
12.加大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鼓励各地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岸电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岸电供电企业要创新岸电支付方式,实现便捷结算。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5年底前对接入国家电网车船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的岸电设施免收运营服务费,研究推广利用该平台提供支付和清分结算等服务的可行性。加大技术攻关力度,进一步提升大水位差等复杂环境岸电使用的便捷性。
六、切实落实各方责任
13.推动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求,出台岸电建设使用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支持政策,制定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计划,明确年度任务清单,做好组织实施。
14.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水路运输经营者、港口企业、岸电供电企业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岸电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加快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使用。
15.严格落实部门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促指导,层层压实责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系统要加强信息通报和公开,加大联合监管力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季度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岸电工作推进情况,交通运输部将有关情况纳入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重点工作开展督导和通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
抄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水运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法制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审计司、海事局。
来源: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