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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1日    浏览量:490   字体大小:  A+   A- 

 3月1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其中,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深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允许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这标志着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有关“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

 

据了解,此前对于在我国自贸区(港)进行国际登记并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已取消了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的限制。而此次批复是国家首次在自贸区(港)以外试点国际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

据深圳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副处长梁万春介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船舶必须取得某国(地区)的国籍,并悬挂该国(地区)的旗帜才可以航行和营运,即我们所说的“船舶登记”。船舶取得国籍及悬挂旗帜的条件由各国(地区)自行规定,因此导致船舶登记制度宽严各异。有些国家实行开放船舶登记制度(即方便旗登记制度),允许外国船舶悬挂本国国旗,方便旗船正是这种制度下的产物,它是指船舶在一国登记入籍并悬挂该国的国旗航行,但在经济上、经营管理上、所有权以及法律上同国籍国没有直接的、真实联系的船舶。

 

“航运业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竞争的重资产行业,中外合资在航运界是一种普遍的合作模式,放开国际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的限制将让更多深圳航运企业获得在深圳登记国际船舶的资格,更好融入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大局。”梁万春说道。

这也有助于让更多的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航运企业进一步体会“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的对外开放思想,充分感受到深圳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正加快形成,从而达到吸引高端航运要素集聚,提升深圳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竞争力,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果。

此前的很长一段时间,航运公司基于航运业竞争的全球性和自身经营所需角度考虑,选择在开放船舶登记国家登记船舶是一种普遍现象。开放船舶登记国家所收取的登记费用比较低廉,并且规定一些税收优惠等措施吸引外国船舶前往登记,有利于航运企业减少船舶登记费用支出。

 

同时,船员的工资和有关待遇占船舶营运开支中相当大一部分,开放船舶登记国家由于没有船员雇佣和待遇的限制,船舶所有人可以雇佣发展中国家船员,从而降低成本。大多数开放船舶登记国家通常将船舶登记作为一项服务产业,行政审批监管少、注册时间短、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高,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都吸引了部分航运公司前往这些国家登记。

梁万春指出,深圳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及与国际船舶相关的融资、保险、法律服务不断健全完善,对国际航运企业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深圳毗邻国际航运中心香港,其发达完善的高端航运服务业和优良的航运营商环境也有极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与此同时,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国际船舶登记业务方面不断推出便利化工作举措、简化办事流程,通过船舶登记材料预审、多个申请事项并联办理、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压缩审批时限等多项便民服务措施,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国际船舶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业务,为航运企业提供优质海事服务。

 

此次批复增强了国际航行船舶(包括中资外籍船舶)来我国登记的吸引力,将进一步壮大“五星旗”中国船队规模,树立“中国前海”的国际船舶登记新坐标,推进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并拉动粤港澳大湾区港口城市群航运经济发展。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