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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这些港口收费将减并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2日    浏览量:340   字体大小:  A+   A-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4月1日起,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降低货主企业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

根据《通知》,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

此外,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2.750, -0.02, -0.72%)、锦州港(4.080, -0.05, -1.21%)等4个港口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5%,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2.680, -0.01, -0.37%)、青岛港(5.390, -0.02, -0.37%)、连云港(4.160, -0.03, -0.72%)、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等14个港口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0%,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经测算,以上沿海港口引航机构减费金额约每年3.2亿元。

《通知》要求,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来源: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