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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7日    浏览量:30   字体大小:  A+   A- 

日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船舶水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实施联合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禁止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船上贮存,交岸处置。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油水分离器、压载水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船舶,应当加强设施维护保养,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但是,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或者相容并且取得拟装载货物的所有权人同意的除外。船舶和洗舱站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与污染防治责任。

《条例》还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与相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协作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享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开展联合应急救援。

来源:中国水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