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背景下的 “绿色港口”构建对策
作者:管晓薇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7日 浏览量:1059 字体大小: A+ A-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对于交通航运港口管理而言,“双碳”目标最直接体现在“绿色港口”的构建上。
早在2019年,交通运输部就发布《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到2025年,世界一流港口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主要港口绿色、智慧、安全发展实现重大突破,地区性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专业化、规模化水平明显提升。”
近年来,“绿色港口”评价体系逐步贴近“双碳”目标实现要求,中央与地方就此问题形成了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交通运输部相继于2020年1月19日发布《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5月7日发布《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12月9日发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决定(新版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交通委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等规定。随着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绿色港口”构建的体系化、科学化、法治化趋势不断凸显。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绿色港口”建设明显滞后。“绿色港口”的内涵是在环境影响与经济利益之间获得良好平衡的可持续发展港口,其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虽然无法在短期内彻底完成,但可以借鉴他国经验,找到阻碍“绿色港口”建设目标实现的障碍,通过制度完善和法规构建,集中施策应对。
横向比较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在“绿色港口”建设方面,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已取得很大进展。例如,美国洛杉矶—长滩两港联合实施的“圣佩罗湾洁净空气行动计划”(San Pedro Bay Clean Air Action Plan)、纽约—新泽西两港联合实施的“洁净空气措施和港口空气管理计划”(Clean Air Initiatives and Harbor Air Management Plan);荷兰鹿特丹港实施的“里吉蒙地区空气质量行动项目”(Rijnmond Regional Air Quality Action Program)以及澳大利亚悉尼港实施的“绿色港口指南”(Green Port Guidelines)等,这些行动的实施都较大地改进了港口环境质量,提升了港口绿色度,使得西方国家在“绿色港口”建设上走在了世界前列。
中国能源较为匮乏、环境虽经整治但远未达标,“绿色港口”作为一种能耗少、污染小的新型港口是港口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于中国构建“绿色港口”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就这些相关项目及指南的成熟做法和具有效率的技术细节进行分析和研判,补足 “绿色港口”构建初期的短板,适当的“拿来主义”或将有效缩短中国构建“绿色港口”的探索期。在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过程中,也要十分重视中国港口建设发展的历史沿革、国别特征以及目前“双碳”目标实现窗口期的实际需求。外向型经验总结与中国发展特色相结合,是构建“绿色港口”的有效路径。
加强宣传培训,培育主体责任意识
“绿色港口”的构建主体,除了机关单位和相关行业组织外,航运企业也是核心。目前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于“绿色港口”认识不到位、不全面,甚至认为“绿色港口”就是绿化港口;有些港口开展植树种草等绿化工作就宣称自己是“绿色港口”。其中,不少企业对“绿色港口”构建协同配合工作的资金投入与企业社会责任压力有着较大顾虑,甚至担心有“吃力不讨好”之嫌。
针对此种现象,应当积极开展由政府监管部门组织或者第三方机构举办的涉及具体业务、环境保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专项培训,帮助企业树立环保、节能、防污、生态平衡等意识,并真正落实到企业的经营实践中去。政府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也应当积极主动地把培训智库建设纳入到监督管理的立体化体系中,多措并举地帮助企业解决“绿色港口”构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员工意识的提高关系到一切措施和法规的有效实施,为此,要针对各业务领域、文化层次的员工群体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尤其是邮轮、港口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防火、港口环境质量管理等培训;帮助明确绿色发展理念引领的“绿色港口”发展思路和生态环保文化,并加大法规宣传,促使企业法人及相关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从而引导港口企业对现有的管理模式加以创新,以构建“绿色港口”为契机实现企业法治化管理。
此外,政府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动,搭建链接财政、发展改革、科学环保、工信等部门的系统发展平台,形成合力推进“绿色港口”构建的合理性、体系化。
精准把握规则,合理编制落实方案
中国要立足于港口建设的现状,结合交通行业、港口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绿色发展规划,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到规范化标准的修订工作中,进一步提高“绿色港口”规范标准水平,推动 “绿色港口”构建的稳步发展。
同时,对于目前的港口规范化体系应有全面完整的认识与理解。目前,“绿色港口”工作的引导和评价规则已形成一定的体系:交通运输部发布《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JTS/T105-4-2020)、《集装箱码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制》(GB31823)、《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港口和岸电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等;地方法规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等。
“绿色港口”构建主体应当对相关法规的核心内容熟悉掌握。例如《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JTS/T105-4-2020)中明确规定:“码头进行‘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前2年内没有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的突发性环境事件或一般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没有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生产码头。”该条款明确提出了参与港口考评的基础标准,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在企业运营、监管工作考核的过程中将责任事故发生频次、环境污染破坏案件发生与否作为运营与考核的基本标准,设定最低运用与管理责任线,并视之为“高压红线”,在日常运营与监管工作过程中特别留意,严禁踩线。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新修订版本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原法规基础上新增修改内容,涉及到“绿色港口”构建的有第19条、第21条和 第22条,分别涉及港口经营人的船舶污染物接受配置责任、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设备防止污染义务、港口经营人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安全生产港口治理责任、港口经营人台风阵风防范措施设立义务、港口经营人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功能与码头要求相符合并且持续满足相关条件的义务。
针对上述具体规定条款,政府相关机构应当制定“绿色港口”职能配备、义务人履职标准;港口经营人与相关责任人在运营过程中应制定“绿色港口”发展计划修订规范,贴近企业运营的实际操作应用性制定绿色发展规划、修订内控规范标准。
在“绿色港口”构建过程中,政府部门也应当为企业提供建言献策的途径,例如通过立法决策意见征集等方式,鼓励、激发企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在“绿色港口”构建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绿色港口”节能减排技术标准规范化建设工作中,适当配合一定的财税政策激励。机关单位在对“绿色港口”的考评机制中应当考虑多元因素,例如运营、贸易、行业政策变更等,动态化地评估“绿色港口”构建的评价体系,符合科学发展规律,适应“双碳”目标的实现阶段。
结语
综上所述,绿色低碳将是今后中国港口建设的主要标准与发展趋势。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结合中国“绿色港口”的构建发展现状与创新体制机制,把握港口发展规律并加快修订规范化标准,在落实宣传的同时强化政策激励,培育科学完善的“绿色港口”体系,科学落实运营企业的主体监管责任。
同时,港口航运企业也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使企业运营适应“绿色港口”的构建需求,通过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获得一定的支持政策,从而推动企业经营绩效提升,实现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影响力的“双赢”局面。
值得一提的是,构建“绿色港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这就需要我们牢牢把握机遇,锐意创新,努力加快中国“绿色港口”的构建进程。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后站)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